2021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增考点|其他行政行为
一、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征用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特征
(1)征收主体、征收对象的特定性。
征收主体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授权的特定的行政主体。征收的对象是特定的负有行政法上缴纳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收的无偿性。
国家为了履行其职能,维持其运行,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因为其自身并不从事生产,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满足所需物质资财。征收是无偿的,是以相对人负有法定缴纳义务为前提的,无须向被征收者偿付报酬。
(3)征收内容及征收范围的法定性。
行政征收对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因此确定了征收法定原则。
(4)征收手段的强制性。
3.行政征用
(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具有强制性;③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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