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担保物权的设立
新增考点5 担保物权的设立
1.担保物权的设立
(1)基于法律行为而设立担保物权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
2.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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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债权人选择 |
追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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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 |
债务人物保与人保并存 |
先选债务人(限制主义) |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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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 |
自由主义 |
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物保和人保之间原则不可追偿 除非有《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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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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