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担保物权的特性
担保物权主要有3个特性分为别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接下来中公法考为大家详细介绍介绍相关知识点。
一、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注意】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担保物权消灭。
【注意】只有当主债务全部消灭,担保物权才消灭,主债务部分消灭,比如部分清偿,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原因: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重点法条】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
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担保人。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B.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即旧贷的担保人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担保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情,债权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人,应当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
(3)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一并转让。
(4)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效力,归纳如下:
【注意】(X)表示有过错,(√)表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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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 |
担保合同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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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
无效 |
未成立担保权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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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
无效 |
债权人(X) 担保人(√) |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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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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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X) 债权人(X) |
担保人——1/2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担保人部分过错,部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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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X) 债权人(√) |
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 担保人就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
担保人全部过错,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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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无效导致后者无效 |
担保人最多承担1/3的责任 当担保人有过错时,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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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
2.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重点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案例】甲将其A房屋抵押给乙,3月1日为乙办理抵押登记。甲在丙保险公司为其A房屋投保了意外毁损险。10月1日(属于保险期限之内)A房屋因雷击被焚毁。①基于物上代位性,对保险金请求权,乙享有优先受偿权。②丙保险公司接到乙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之前,已经向甲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乙不再享有请求丙支付保险金并优先受偿的权利。③丙公司接到乙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之后,丙向甲支付保险金的履行行为被冻结,丙向甲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发生清偿效力,乙仍享有请求丙支付保险金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不可分性
(1)担保物的完整性——全部的担保物担保全部的债权
担保物的每一部分,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债权的每一部分,均由担保物全部担保。
(2)债权部分消灭
债权经过分割、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而部分消灭,担保物仍担保各部分债权或剩余的债权。
(3)担保物的分割
担保物经分割或部分灭失,各部分或剩余的担保物,仍为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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