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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管辖

中公法考 2021-05-24 17:19:51

2021年3月起施行的《高法解释》相较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高法解释》而言,新增了部分规定,大概率是法考中的热门考点,在此整理知识点与其规定理由。

第一讲  管辖

管辖一章新增了在海上、在列车上等犯罪情形的管辖规则,也对部分管辖法院进行了修改,更是明确了并案审理与分案审理的规定。

1.管辖规则

 

犯罪地

管辖法院

新增

我国内水、领海

犯罪地、登陆地法院管辖

更为适宜的情形下,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列车

运行途中抓获

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非运行途中被抓获

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

 

原规定

新规定

国际列车

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领域外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1)列车管辖法院中需注意,前方停靠站与最初停靠站并不等同。

(2)对领域外的犯罪,增加登陆地、入境地法院管辖,对于领域外的中国被害人,增加其现居住地法院管辖。

变化理由(辅助理解上述规定的变化等):

①“铁路运输法院”变更为“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部分铁路运输法院处于改革期,将铁路运输案件交给地方法院管辖,所以使用“铁路运输法院”规定不符合实际,遂变更。

②“最初停靠站”变更为“前方停靠站”:最初停靠的站点有大有小,部分小站点对羁押一事心有余而力不足,遂以涵盖范围更广、更符合实际要求的“前方停靠站”变更。

③“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变更为“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登陆地+入境地”:因为很多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案件发生后,船舶往往向外航行,仅以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为管辖地影响实际办案。

2.并案审理

新增规定之第24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新增规定之第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规定理由

(1)为什么是“可以”并案审理,而非“应当”:当并案处理的案件涉及不同省份的法院、检察院时,其衔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繁杂,费时费力,所以规定为“可以”。

(2)管辖法院:“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不同于“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主要是考虑到多案的级别管辖可能不同,所以规定为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部分案件在犯罪地审判更为适宜,所以将主要犯罪地法院同样作为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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