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商经法》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则
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则
公司提供包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为公司内部人提供担保,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另一种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法律对这两种情形的担保作了不同要求,以及规定了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后果。
1.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机关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在此种情形下,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定代表人越权(未经决议机关作出决议)提供担保的处理
(1)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根据民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监事会不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善意的认定:相对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其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应当认定为构成善意。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不能认定为善意。
(4)注意例外的情况,即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不得以“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为抗辩理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③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
3.公司提供担保的其他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
①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②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而以“上市公司是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为由的,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3)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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