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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民法》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辨别

中公法考 2021-05-31 15:48:46

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辨别

很多同学表示,在备考的过程中,难以明确的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今天我们就来辨析一下这两种合同。

1、一时性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能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例如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均属此类。此处所表示的一次给付,既可以指纯粹的一次履行完毕,如在买卖房屋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当然也可以指分期给付,比如在分期付款买房中,将价款分为几部分,定期支付。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为什么将分期给付的合同界定为一时性合同,很多同学难以理解,这是因为他从本质上仍然是单一的合同,总给付自始能够得到确定,其他因素对于合同的给付内容和范围没有影响。

2、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重点在于,时间方面的因素至关重要,最后总的给付内容要以给付的时间来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当事人之间不断的产生新的权利义务的内容。雇佣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等等,都属于继续性合同。

其实最有迷惑性的就是继续性合同和分期给付合同。对于前者来说,合同约定的是在一定期间之内,一直提供给付,而并未约定总的给付内容。但是后者虽然也持续一段时间,但是自始至终有一个确定的总给付,只不过是分期履行而已,分期的每一部分仅为部分给付。这样我们就能分辨二者。

区分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在法考中会结合合同的解除考查这一知识点。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只有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允许当事人解除。一时性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原因较少。与此不同的是,继续性合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当事人各尽其力,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当信赖基础丧失,或者因其他特殊事由难以期望当事人继续维持这种结合关系时,法律允许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不同,对于一时性合同解除了需要恢复原状,解除具有溯及力,而继续性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则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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