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有无上诉权?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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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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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其权益必然受行政行为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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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波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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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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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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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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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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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
申请参加: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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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参加: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权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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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位 |
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争议点是在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程序,有无上诉权。
1.立法机关意见
对于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在修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只要不服一审裁判,均可以提出上诉。其理由是,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其不服一审裁判,当然可以提出上诉。例如,本法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里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第三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对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义务造成影响的,第三人才能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是参加别人的诉讼。如果裁判并未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应当允许其上诉。第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均可以提出上诉;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提起上诉,取决于裁判的内容。只有在裁判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才有权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审稿、二审稿和三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在第三次审议中,有常委委员提出,有权提起上诉的,不应限于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判决减损权益的第三人,也应当允许其上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出上诉。”据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对于第三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起上诉,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再审申请的权利没有明确。
2.辅导用书意见
申请参加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内上诉。
3.个别机构的意见
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予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则以裁定方式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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