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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商经法》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

中公法考 2021-05-31 15:17:14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明文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法考爱考查这三者的区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对比见下表。

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性质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实施主体

战略规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人事聘任

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决策事项

(1)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4)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其他职权

(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解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的性质,区分其职权并不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成员是全体股东,组织一次会议比较难,因此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议题一般是涉及公司生死或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通常是宏观的,如经营方针、预决算、增减资、合并分立、修改章程等;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决策由董事会做决定;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实施具体经营管理措施的主体,因此一般经理能够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具体措施,如聘任普通员工,制定员工管理规章制度等“小事”。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除了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

(1)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与任职廉洁性、合法经营等相关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曾担任董事、厂长或经理的公司或企业最终破产清算,其对该公司或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或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且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个人拖欠数额较大的债务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用一句话快速记忆:无限贪污,老赖无能。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后果

(1)上述人员被选举、委派担任董事、监事或者被聘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任职禁止性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查看更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

(1)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经理的任期由聘任的董事会决定。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辞职,使得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新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注意,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即股东(大)会可无因解除董事的职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不包括监事)

由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故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更多的规则要求,其中特别体现在对他们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方面。

(1)绝对禁止的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2)相对禁止的行为: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③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同业竞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编辑推荐:

「商经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商经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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