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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民法》双务合同的抗辩权的效力归纳

空玄清 2021-06-02 11:58:30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对方互负债务、互有债权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向对方负有债务,而他方享有债权者,则称为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二、双务合同具有牵连性

(一)发生上的牵连性

一方之给付与他方之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亦即若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 , 他方之对待给付义务亦不发生。

(二)存续上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之一方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之义务。

(三)履行上之牵连性

双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时,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 此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规定, 此具有【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及【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之机能。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含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合同互负债务之双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爲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要件:

(1)【门当户对】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成立,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为要件。

A、无对价关系的给付义务和对待给付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否定情形——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间不存在抗辩关系。

B、原给付义务的变形——损害赔偿义务和对待给付义务,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案例】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卖给乙,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但是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不小心把房子点燃。此时甲负有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乙也有对待给付义务。

(2)给付义务和对待给付义务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须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即他方未依债务本旨爲给付或提出给付。

(3)义务均已届清偿期

(4)他方没有提出给付或者给付瑕疵

出卖人给付物有瑕疵,且未为补正,此时买受人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买卖价金。

3.效力:

(1)暂时拒绝请求权之行使,并非否认他方之请求权,故此项权利,必经当事人主张后,始有其作用。

(2)阻却迟延给付,不产生给付迟延的责任。

4.类推适用

(1)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互给付义务。

(2)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具有经济上牵连关系的情形,也可以适用。

押金给付义务vs.房屋的返还义务(王泽鉴老师认为可以)。

四、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要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给付一方未履行;

(4)双方的债务期均已届满。

效力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延迟履行的,构成违约,后履行一方可以作相应的顺延,而并不构成违约,阻却迟延给付)

五、不安抗辩权

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给付顺序

(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

后给付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导致先给付一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给付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 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效力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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