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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民法》自始主观不能和嗣后不能

空玄清 2021-06-02 16:04:33

一、自始主观不能

债务人虽无法实现债之履行,但对其他第三人有实现债之履行可能。其效果与嗣后不能。

二、嗣后不能

1、定义

指该不能之情形,系于合同成立后方才发生。

【注意】种类之债特定后才有适用。

2、法律效果(简单版)

(1)原定给付的请求权已经消灭,产生替补赔偿请求权(金钱替代赔偿)。

(2)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合同的解除权。

(3)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债权人享有代偿请求权。

【法理】 避免因债务人因为债务不履行而受有利益,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交付所受领的赔偿物或者征收补偿金等。

代偿请求权

(a)债务人有给付义务。

(b)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为给付不能。

(c)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造成该给付不能之事由,而对于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取得赔偿物。

(d)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人原给付利益的代替性利益(亦即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损害赔偿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给付义务具有同一性)。

3、法律效果(详细版)

(1)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合同有效)

项目

内容

一般情形

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债权人(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可以行使代偿请求权。

双务合同

不可归责于债权人

债权人享有代偿请求权且负担对待给付义务。

债权人可不行使代偿请求权。

可归责于债权人

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债务人保有给付请求权,损益相抵。

债权人受领迟延,负担相应的责任。

(2)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合同有效)

债务人负担赔偿责任——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不能请求原定给付。

若该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另依合同94条的规定,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双务合同

不可归责于债权人

债务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仍得为对待给付。

也可归责于债权人

即为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至不能给付者:

债权人与有过失,由债务人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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