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民法》债务不履行的概述
一、债务不履行的概述
债务不履行,未依债之本旨履行债务,也就是债之关系的内容没有被忠实完整的实现。债务不履行的概念太过笼统,范围涵盖太广,因此立法者依态样将之可以分成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及不完全给付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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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 |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其给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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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迟延 |
指债务人于应为给付之时,能给付而不为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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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给付 |
债务人给付之数量或品质不符或者基于债务人之给付不致债权人遭受损害。包括以下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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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给付——損害履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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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害给付——损害固有利益。 |
发生债务不履行时,法律上提供两种救济方法,其一是强制执行,其一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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