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悬赏广告解析—一般悬赏广告
一般悬赏广告
1.定义
所谓一般悬赏广告,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行为。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请看视频讲解:
悬赏广告之性质有二说:
(一)单独行为说者:谓悬赏广告乃单独行为,广告人因广告之单独意思表示负担债务,惟其效力之发生,须俟指定行为完成,为广告人负担债务之停止条件。
(二)契约说:谓悬赏广告乃广告人对于不特定人所为之要约,经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予以承诺而成立契约。
2.效力
(1)广告人义务:对完成该行为之人给付报酬。
(2)行为人权利:对广告人有报酬请求权,特殊情形如下:
A.有数人先后分别完成广告所定行为
由行为人共同取的报酬请求权,若此时广告人善意给付报酬(即不知尚有其他行为人)于最先通知之人时,广告人之给付报酬义务消灭。
B.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所定行为的:准用一般悬赏广告之规定。
3.撤回
(1)赔偿责任:
预定报酬之广告,如广告人于行为完成前撤回其广告的,除非广告人能证明行为人无法完成其行为,否则广告人应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之责。该赔偿以不高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2)撤回之推定:广告定有完成行为之期间的,推定广告人抛弃其撤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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