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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涉及的重要变化

空玄清 2021-06-02 15:26:40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肋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至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嘱继承

1.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民法典》以前的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删除了以前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五)遗产的处理

1.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延伸阅读推荐:

民法典新旧实质对比-继承编

继承编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对于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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