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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辩护与代理

中公法考 2021-06-08 16:26:35

第三弹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辩护与代理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二是增加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三是增加案卷材料的查阅规则;四是增加律师带助理参加庭审的规则。

1.增加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高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类型,除原先规定的7种类型之外,新增规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且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则可以准许。

理解:《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为了与《律师法》《公证法》相衔接,新《高法解释》增加该项规定。

2.增加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处理规则

《高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理解:委托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以其意思表示为准,否则会产生对审判公正性的质疑

3.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规则

《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理解:(1)对于移送人民法院的录音录像,无论是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

(2)只允许查阅,未规定允许摘抄、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相较于一般证据材料具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到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到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

**从实践来看,允许查阅,即可以满足辩护律师的辩护需要,充分保障其权益。

(3)讯问录音录像不限于作为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侦查录音录像”,也包括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监察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当然,如果相关监察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自然不属于可以查阅的范围。

4.关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保密要求

《高法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本条是与《高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相对应的举措,第五十五条强调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保密方面的相关要求,也是对《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照应性规定,本条规定也是对违反保密义务行为的警示和规制。

5.关于律师带助理参加庭审的规则

《高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理解:“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包括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等诉讼行为,这些行为都应当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完成,不能交由律师助理代为实施。

延伸阅读推荐:

新旧对比表|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为何不允许家属申请代理委托律师辩护呢?

法考背诵考点【刑事诉讼法】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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