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民法》抄袭他人著作如何认定?
著作权之抄袭他人著作的认定
一、抄袭的认定
抄袭他人著作,在著作权法上的意义,是不法复制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举例而言,若是甲将乙所发表的文章,几乎原封不动地放到自己发表的新书作为某一个章节,一般会认为甲“抄袭“乙的文章,认为甲侵害乙文章的”复制权“;若是甲利用乙所发表的文章,另行改写成剧本,则一般还是会认为甲“抄袭“乙的文章,在著作权法上则因为甲的改写动作有独立的创意,构成演绎行为,甲侵害了乙的演绎权。
二、抄袭的行为的认定
不法复制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授与复制权或同意。
(2)有复制他人著作的行为。
(3)该复制行为不具备合理使用的情形。
三、抄袭的认定
但是,判断是否复制他人著作,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如果发生著作权的争议案件,只有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才有权利就该案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下列的认定标准,加以认定。
1.接触
所谓接触,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实际阅读之事实,凡依社会通常情况判断,行为人应有合理的机会或合理的可能性阅读或听闻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构成接触。
2.实质相似
不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质的相似,不仅以文字比对的方法来判断,亦以非文字模式分析比较,以整体观感加以判断。
然而,抄袭他人著作,在学术伦理上的意义 比如毕业论文上则更为严格,不但不法复制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构成抄袭,纵使其复制行为,曾获得著作财产权人授与复制权或同意,抑或该复制行为具备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有复制行为的事实,就可能构成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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