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的关系
民法典新增法考系列之抵押物转让与交易安全的关系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个条文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第二个条文是民法典修改的条文,对于法考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文。
对比两个条文可以发现,404条是406条的特别条文,换句话说如果符合404条的条件则适用404条,不符合则适用406条。
那么404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出卖
(1)正常经营活动的概念
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的活动。(法理:正常经营活动出售的抵押物品,要符合债权人的预期,预测到设定抵押的物品有出售的风险)
(2)正常经营活动的规则内容
已经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动产买卖约定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动产融资租赁约定出租人保留的所有权,担保期间,出卖该动产的,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出卖的动产自动解除担保关系(不再属于担保财产),该动产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被阻断:
①出卖该动产属于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②买受人以合理价款受让;
③买受人(通过受让交付)已经取得担保动产的所有权。
(3)正常经营活动的排除情形
担保期间,出卖担保动产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该出卖不属于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④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⑤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2.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
3.买受人已经取得动产所有权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民法典》第404条,也即已经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一款第二句,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消灭",抵押权人对原抵押动产的抵押权消灭。但是,仍可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仍可对转让价款请求权主张"物上代位权"。
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为担保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2021年1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其店里销售的奥迪A8L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5月1日,未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奥迪A8L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
此时,(1)甲公司将奥迪A8L出卖给丙属于正常经营活动(2)丙已经向甲支付了110万元(3)丙取得奥迪A8L的所有权,此时适用404条,不适用406条第一款第二句,即乙对奥迪A8L的抵押权消灭,但是抵押权人乙可以对转让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请求甲以转让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则适用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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