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讲解|【民法】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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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各须负担有对价关係互负债务的合同,例如买卖、交易、租赁、承揽、有偿委任、有偿寄託、居间、合伙等 |
单务合同是仅当事人一方负担债务,或双方均负担债务,而其债务无对价意义之合同。一方负担债务,例如赠与等。双方负担债务,例如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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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价关系,以主观的有报偿关系为已足,客观的价格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区别,主要仍在于双方当事人是负担有对价的关系的债务。而且在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危险负担,而在单务合同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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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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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各须由给付而取得利益之合同,例如买卖、交易、租赁、僱佣、承揽等等。 |
无偿合同为当事人之一方无所给付而取利益之合同,例如赠与、使用借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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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之区别在:有偿合同准用于买卖的规定,而无偿合同则无。有偿合同债务人之注意程度重,无偿合同则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允许,不得订立有偿合同,但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无偿合同,则无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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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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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即能成立,例如买卖、租赁、僱佣等等 |
要物合同是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实行一定的给付,例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寄托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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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的区别在于合意之外,是否实行一定的给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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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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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成立须有一定的方式 |
如不具备法定的方式者,其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例外【履行治愈】一方为主要给付,另一方已经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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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合同指合同之成立不须具备一定方式,债法上的合同大抵属此类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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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因合同和非要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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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合同是合同成立须有原因存在为前提 |
要因合同如果原因欠缺,合同即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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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因合同是合同的成立与原因的有无没有关联 |
纵然原因欠缺,合同仍属有效成立,不过如果受益人因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那就应该 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的义务 |
六、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和无名合同(非典型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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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 |
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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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 |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的,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类型有三个: 1、纯粹的无名合同——内容全无法律规定,比如说许可使用肖像权。 2、合同联立: (1)合同结合:甲交付A车给乙修理,乙租用A车。 (2)合同依存的结合:甲经营养鸡场,甲借款给乙用于开设黄焖鸡米饭的店铺(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乙的原材料均从甲处购买(买卖合同)。 【理解】价款合同无效,乙得不到价款,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乙不必履行从甲处购买的义务。 |
七、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为不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例如债权合同、物权合同。
从合同是必须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中的保证合同、违约金合同,物权中的担保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区别为主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而从合同因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消灭。但从合同消灭,主合同并不会因此而消灭。
八、本约和预约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乃是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预约在使当事人负担缔结本约的义务。
本约和预约的区别在于两者都是独立的合同,预约义务人如果不订立本约,预约权利人得请求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预约。
九、继续性合同和一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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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的合同 |
指合同之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如买卖赠与或承揽。 分期给付(给付分期),分价买卖(价金划分为若干部分,定期支付)。 债的内容随着时间变化没有任何影响,基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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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 |
给付需要继续的实现,在于持续性。比如雇佣合同中继续提供劳务。 债之内容随著时间的经过而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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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 |
前者适用解除的规定,有溯及力。 后面适用终止的规定,无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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