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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讲解|【民法】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中公法考 2021-06-18 14:49:13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依法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一、意定之债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属于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

遗赠、悬赏广告(民法典采用要约说)。

(三)共同法律行为

因二个或二个以上当事人之平行、协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如:股东会之决议、设立社团法人等。

二、法定之债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方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的支出费用、支出时起之利息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受损害之赔偿请求、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负担之债务,清偿请求权。

【管理人并无报酬请求权】

本人对管理人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返还请求权,以及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

例如:

1、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4、基于动产质权所生债之关系(质权人若违反注意义务)。

5、基于添附混合等所生债之关系。

6、因共有所生债之关系。

7、因监护关系所生债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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