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讲解|【民法】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总结
一、受领迟延的认定
债权人对与债务人已经按照债的本旨提出给付,拒绝受领或者不受领给付的行为。
(1)债务人的给付需要债权人的协助方可完成,
(2)债务人依照债的本旨提出给付,
(3)债权人拒绝给付或者不受领给付。
【注意】
赴偿债务Bringschulden ,债的特性因履行行为着手而确定,指债务人将物送往债权人处并为事实的提供比如出卖人令人将标的物送往其家,在交付的瞬间而特定。如其拒绝受领无瑕疵的物,则构成受领迟延。
往取债务Holschulden:则标的物在履行前已特定, 即债务人将特定的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债权人或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在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取货期限经过后而未领取或拒绝领取时,构成受领迟延。
送赴债务Schickschuld:即以债权人或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地为清偿地的债务。虽然在送赴债务在货物送达债权人,被拒绝受领才构成受领迟延。但原则上均认为其标的因寄送而特定,也就是货物已装载并对债权人寄发提单或通知时,给付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
(一)债务人责任的减轻
债务人于受领迟延时,于给付仍属可能的,仍续有给付的义务,对给付标的物应谨慎保管,并须避免任何使给付不能的行为。但是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
(二)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在债权人迟延中,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此处利息指的是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利息为利用原本之对价,于债权人迟延时,债权人仍得随时请求清偿原本。
(三)债务人仅就已收取之孳息负返还责任
依债的关系,债务人应返还由标的物所生孳息或偿还其价金的。
(四)债务人得请求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的费用
债权人迟延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其费用如仓储费用、保险费、维护费、动物之饲料,但不包括所失利益(如保管标的物所需空间原可出租所获之租金)。
(五)僱用人受领劳务迟延
可参考台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领劳务迟延者,受僱人无补服劳务的义务,仍得请求报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的费用,或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僱用人得由报酬额内扣除的。
(1)债法上给付的受领,兼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但后者通常仅为债权人的不真正义务(Obliegenheiten),非为真正的给付义务(Obligationen),故其违反仅生债权人失权,如债务人免责或减轻责任,或其他法定的效果,不生强迫履行或损害赔偿的问题,所生其他法定效果亦可导致债权人失效。债权人迟延的,债务人得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所称赔偿,并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指的是垫付费用偿还请求权(Ersatzanspruch)的性质,故非损害赔偿的性质。
(2)僱用人扣除权的范围
第一、受僱人因不服劳务所减省的费用(本质为损益相抵的规则)
基于共同因果关联,限于服劳务的必要费用,例如自付交通费用、自备清洁用品的费用及免于送洗衣物的费用等。
第二、转向他处服劳务所取得。如果是无偿帮忙或无因管理本无可得利益;有偿但无法收取或被赖帐均非故意怠于取得利益,纵受僱人未起诉或申请法院保全的,此时僱用人仍应照给报酬。
第三、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
包括实际上未转向他处服劳务,例如有服劳务的机会,而故意不服,致未能取得报酬,但以其工作“可服而不服”(zumutbare Arbeit grundlos ablehnt),是否“可服”则应依诚信原则就雇主及其工作的种类、性质、条件及雇主等因素综合判断其可期待性(Zumutbarkeit),不能强令受僱人接受“不可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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