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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讲解|【刑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中公法考 2021-06-22 15:42:17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在刑诉的五个特别程序中,本章是法考中每年必考的章节,基于未成年这个主体的不同,程序上区别于一般的刑事程序,有区别的地方,就是考试爱考的地方。本章考察往往以客观题形式出现,考查内容主要是原则(尤其是审理不公开原则)以及诉讼各阶段的特殊规定(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

在学习具体的程序规定之前,需要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之处有个大概的了解。以下总结了五个方面的特殊点。

特殊之处一:未成年群体

为什么要给未成年人设置一个特殊程序?因为未成年人群体本身很特殊。

首先,在法律上,年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心理上,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完整,缺乏独立判断能力;从教育学上讲,未成年人是可塑性比较大的人,有教育矫正成合法公民的可能性。

其次,分析其犯罪原因,这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不完全是自己的原因,而是国家关照缺失、社会关爱不足、家庭监护不力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帮助和参与,把未成年人看作是“犯错的孩子”或者是“染有疾病”的患者,既要给予其特殊保护,又要对其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进行教育和矫正,还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帮其拜托不良习惯。

特殊之处二: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相较于一般刑事程序有什么特别之处?由于未成年群体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案件的惩罚和威慑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更关注未成年行为人本身,未成年人的矫正、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取代了对犯罪行为的报应与制裁的目的,教育和保护贯穿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始终。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有利于其发展的处理、分流和矫正机制,避免简单惩罚等干预方式对未成年人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依附于一般的刑事程序的,仅是在部分条款规定了区别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的、更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人道的、保护、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的一些特殊规定,贯穿于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在之前的制度章节以及普通程序中,其实已经接触过很多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例如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审查批捕未成年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其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审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等等,这些内容也需要结合进本章进行学习。

特殊之处三:适用案件范围

什么样的案件能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呢?很多人第一反映就是未成年实施了犯罪,要适用该程序,但在这里要作广义理解,能适用的案件不仅包括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包括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诉讼的刑事案件。比如李天一(17)强奸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了本章的诉讼程序,比如王振华猥亵儿童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也适用了本章的程序。

特殊之处四:年龄判断的时间

我们一般所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刑法上的未成年涉嫌犯罪的案件,指的是犯罪时的未满18周岁。一个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去实施了犯罪,不考虑本章的程序。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犯罪时未满18的案件都适用本章的程序?不一定。还要看公检法处理案件时的年龄。涉及到诉讼权利保护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往往要看程序当下,人是否为未成年。比如犯罪时16岁,公安抓获时19岁,公安讯问时是否需要按照未成年人的规定来?不需要。此时不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也可以使用戒具。比如犯罪时未满18岁,审判时满18岁,审理时不适用未成年程序的审理不公开。因此,能够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年龄判断的两个时间: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公检法处理案件时未满18周岁。

特殊之处五: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审判阶段有特别规定,比如要分案审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不公开审理、由少年法庭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庭教育、安排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按照上文年龄判断时间,是否适用审判阶段的特殊程序,应当要看审判时年龄,审判时未满18的适用上述特别规定。但是,在审理组织少年法庭的适用范围上,对于审判时的年龄有所放宽。一方面是少年法庭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和回归社会,另一方面,考虑到审判时已成年有诉讼程序本身需要耗费时间的原因,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扩大其适用范围是合理的。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的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更适宜的案件,可以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一般采用圆桌审理的方式,少了对抗,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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