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讲解|【民法】法考中驰名商标的相关考点
法考中驰名商标的相关考点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
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3)最高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2.被动认定原则
不得依职权主动认定:商标局在注册程序或执法程序中认定;商标评审委在解决商标效力或其他争议的时候认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
3.个案认定原则
(1)每一次认定的结果是相互独立的。
(2)商标局、评审委、法院的认定也是相互独立的。
(3)“作为事实认定”:认定不产生既判力,最多作为事实和理由,不能写在判决主文(判决结论部分)中。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无赔偿(不是权利)。
(二)注册驰名商标
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有赔偿(是权利)。
三、驰名商标的宣传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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