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回避的适用
回避的适用
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审理,而其中至关重要的条件就是审判人员必须秉持公正的态度,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当公事公办。但上述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他们除了具有相应的公事身份外,还存在着多种多样且复杂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亲戚朋友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或者其他各种关系等,这些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他们与其所要审理的民事案件可能存在着某种联系,因此也就有可能导致他们对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或是客观上致使案件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表示怀疑。为此,法律上设立回避制度,对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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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避的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1)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2)证人和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证人是因为其稀缺性不适用回避,而专家辅助人是因为其天然的倾向性而不适用回避。
2.申请时间: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事由之后才知道,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决定权:(1)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回避的救济: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注意,能够申请复议的人员仅仅为能申请回避的人员,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无权复议。
5.回避的效力:(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后,不影响已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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