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执法常识(第三十三期)
执法常识 警察的执法监督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 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执法常识 治安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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