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

首页 >公基常识 > 法律 >

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中公教育 2016-06-06 10:09:16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每年虽然题目不是很多,但是也希望引起考生的重视。法律出题较为常规,始终遵循重者恒重的规律。在众多部门法中,刑法知识点是每年必考内容之一。下面中公教育选取刑法总论部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并配以相关的题目加以说明解释,帮助大家巩固学习。

犯罪客观排除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推出,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特殊防卫的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下面做两道试题加以检验:

【例1】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ACD。中公解析:《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特殊防卫。根据此规定可以得出特殊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在防卫过程中并非一定要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即使没有导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特殊防卫是一般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所以特殊正当防卫也不必须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对象条件、时间条件。CD选项中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开始前和结束后,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D选项错误。特殊防卫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以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例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中公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避险对象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题目中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情急之下抢夺丙的电动车导致丙骨折、电动车被毁,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本题答案为B。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公基常识频道)
扫码系统刷题,参加每周模考大赛

微信咨询 下载安装后,点击“刷题”按钮即可畅享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公基常识<

进入频道首页

政治

经济

法律

文化历史

地理环境

自然科技

管理

公文

公民道德

农业农村

考试题库

真题 模拟题

考试技巧

名师指导

考试快讯

公安知识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