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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民法之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解析

中公教育 2016-07-27 10:24:03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随着国家选拔人才的需要,事业单位民法考试中,对担保物权的考察也不再仅局限于掌握概念,结合案例判断其属于哪一种担保方式。有时甚至会考到《物权法》中一些较难理解的知识点,我们先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的试题。

下列有关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错误的是( )

A.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都已登记的,以完成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C.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受偿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选项说法正确。(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A选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理解《物权法》第199条,须先掌握《物权法》第187、188条。1.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招标、拍卖取得的)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所以,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2.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可能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有的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即: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1)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3)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1】甲一汽车价值300万元。3月1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债权),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债权),7月1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债权),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100万元债权),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最终,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丙的抵押权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

【试题演练】下列财产设定的抵押权中,协议生效时,抵押权成立并能对抗第三人的是( )。

A.楼房 B.飞机 C.冰箱 D.小汽车

【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楼房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登记时生效;以飞机、小汽车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BD项排除,本题答案选C。

二、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与抵押权间的优先效力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1)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2)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即: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试题演练】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88条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所以甲乙丙之间的清偿顺序应该是乙丙甲。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丁的清偿顺序为第一位。故本题答案选D。

三、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三)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1.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2.法理基础是: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则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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