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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之经营者的义务(二)

中公教育 2016-08-04 09:56:01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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