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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总论必考考点:民事行为

中公教育 2016-08-19 14:16:37

2016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知识需要大量记忆,显然把整本书记下来的可能性比较小,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把重点划出来,在此中公教育就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

一、民事行为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

(1)单方民事行为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遗嘱、抛弃、抵消等。

(2)双方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如买卖、承揽等。

(3)多方行为,通说认为是指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订立三人合伙协议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应否采用法定形式,民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如定金行为、遗嘱行为等。

(2)不要式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如买卖行为、承揽行为等。

3.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1)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如买卖行为。

(2)实践性民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保管行为。

二、试题回顾

1.下列选项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是(D)。

A.追认 B.立遗嘱 C.撤销 D.买卖

答案:D

2.下列选项中,属于要是行为的是。(B)。

A.买卖 B.结婚 C.承揽 D.保管

答案:B

3.民事行为依其民事行为是否必须按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A)。

A.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B.主行为和从行为

C.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D.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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