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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事业单位公基提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考点预测

中公教育 2016-12-08 14:56:11
 

事业单位招考在即,有关法律中的新法会成为重点法律知识考察的对象,为了能让大家能不丢分、少丢分,提高大家在事业单位考试大军中的竞争力,中公教育给大家梳理了一套新法的考点梳理,带大家熟悉了解有关法律,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希望能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助大家一臂之力。

一、考点梳理

(一)新法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从以上二条中我们要提取考点:首先,从县政府开始规划大气污染规划和加大财政支出,并由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负责。其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也就是具体监督管理事宜。

以上考点它们一般会作为题目的一个或二个选项,大家注意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分工。

(二)新法完善了制度,坚持源头治理,发挥科技作用

第2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以上法条关键词有“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发挥科技作用”。

(三)重典震慑,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新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以下是有关重点法条:

第9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123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控制总量,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21条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86条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第90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以上法条关键词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考点预测

大气污染防治罚是作为新法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趋向考察的重点,重点考查的主要就是新法的亮点。

小试牛刀一:国家逐步推行( )交易,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 )控制。

A.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浓度

B.碳排放权总量

C.碳排放权浓度

D.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总量

正确答案是D。解析: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故本题答案为D。

小试牛刀二:(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是C。解析: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故本题答案为C。

法律知识内容广,希望大家能注重积累,克服困难,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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