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之一。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又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依靠群众的原则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该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该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要依靠群众提供证据或者协助调查。二要依靠群众实施扭送。三要依靠群众参与部分刑罚的执行,如管制、监外执行。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以事实为根据,首要的是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
4.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涉嫌犯罪行为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职业、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都应给予平等的重视和保护。
5.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明确的职权分工。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处理能前后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程序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6.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后,应当认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另外,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以便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自行进行检查和纠正。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视收集各种证据,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调查与审查判断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能不经核实,不经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就轻易相信口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8.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这里的强迫包括精神上和肉体上两个方面。该原则突出了控诉方举证责任,要求侦查人员加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改变了警方凭口供破案的侦查模式,使禁止刑讯逼供落到实处,并促进人民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9.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10.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应互相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在收到异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协查、协办请求后,应当按照异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将有关的材料、情况迅速反馈回去,对于需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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