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

首页 >公基常识 > 法律 >

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2018-02-08 14:38:02
编辑推荐 2018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  申论答题技巧
编辑推荐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  公基复习 | 行测题库  考试题库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编考试基础知识《总结刑法中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大多数犯罪行为都通过直接作用于一定的人、物或信息,进而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要件,而犯罪对象是犯罪的选择要件。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等都没有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如此。犯罪对象相同时,犯罪客体并不必然相同,正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罪与罪之间的重大区别。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意志因素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认识因素不同: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言,虽然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认为由于主客观条件比较好,因而在其看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比较小,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对哪一种可能性较大通常没有预见。

更多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公基常识频道)
扫码系统刷题,参加每周模考大赛

微信咨询 下载安装后,点击“刷题”按钮即可畅享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022省考周三学常识(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笔试倒计时34天,盘点省考考查热点

省考 |02-20 07:00

免费
2022湖南公务员考试报名选岗+备考指导直播课

湖南往届生招录利好!选县乡OR省市岗,上岸几率大!--往届生专场

省考 |02-20 07:00

免费
2022湖南公务员考试报名选岗+备考指导直播课

湖南申论高分关键:行政执法卷&县乡卷&省市卷的政治素养养成

省考 |02-20 10:00

免费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公基常识<

进入频道首页

政治

经济

法律

文化历史

地理环境

自然科技

管理

公文

公民道德

农业农村

考试题库

真题 模拟题

考试技巧

名师指导

考试快讯

公安知识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