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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2019-09-23 14:41:34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宪法常识作为必考内容,其中的选举制度经常涉及。对于选举,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选举制度指的是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接下来我们就其中的基本原则详细说明,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普遍性原则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

①中国公民;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两类特殊主体:

①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特别注意:这两类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这一类人是绝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国省市三级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特别注意:乡、镇、民族乡都是乡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是县级单位;自治州、设区的市是市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单位。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不是指不公开投票,其内容包括: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

例题分析:

1、下列关于选举制度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C.县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

D.我国实行秘密投票原则,即不公开投票

【答案】AB。解析:A项,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正确;B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属于平等性原则,正确;C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错误;D项,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不是指不公开投票,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对于选举的基本原则这部分知识点,核心考点是两个:1、基本原则有哪些;2、含义以及细节知识点。把握好这两个方向,关于这个考点,我们就能轻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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