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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重要考点讲解之行政诉讼的管辖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0-07-24 15:19:18

在行政法知识的考察中,行政诉讼的管辖是考试的一大重难点,对这个部分相关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对于考生的备考是极其必要的,这个部分一般会以这样的形式来考察大家:直接考察:下列选项中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有;间接考察:以案例的形式,结合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问你应去哪个法院起诉。现把行政诉讼的管辖相关知识点的考查形式和具体内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抵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某县(区)人民政府、某市(州)人民政府、某省人民政府、某国务院部门;

2)海关处理的案件(专业性较强,目的是保障审判的正确性)例:广州市珠海去海关以某企业涉嫌偷税为由冻结其银行存款,该企业不服,进而起诉。则本案应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众多原告,且标的是同一个或同一类)

B、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C、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干扰项:专利确权案件由中院管辖×)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口诀:海关+县部+大杂】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A、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目的是排除行政权利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例子:漳州中院管辖原由厦门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厦门中院管辖原由泉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泉州中院管辖原由漳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题1

白某在国外旅游时帮朋友买了部分化妆品,在返程过海关时被甲地海关扣留,且被扣在乙地,财物被移送扣在丙地,甲在丁地人,但是在戊地工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该去海关所在地法院去寻求帮助。

B、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丁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C、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丙地、丁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D、白某如果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在甲地、乙地、戊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复议来解决,若通过诉讼来解决,则要解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本题考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诉讼的管辖为: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我国还有特殊地域管辖,其中之一就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而在本题中,被告所在地是甲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丁地,经常居住地为戊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为乙地,而丙地为被扣财物所在地,不属于这里的条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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