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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点小课堂——居住权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0-12-03 15:03:27

各位小伙伴可能都知道今年《民法典》中新增加了一类备受物权——居住权。为什么要增加居住权,到底什么是居住权,在事业单位的法律考试中怎么考察,下面由中公教育小编为大家来揭开居住权的庐山真面目。

一、居住权的产生背景与概念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繁盛的罗马时代,源自罗马法。罗马法当时规定将役权分为两类,分别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地役权是对土地的用益物权,人役权是对建筑的用益物权。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需要,居住权应运而生。

《民法典》对居住权有明确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居住权有以下特征:

(1)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2)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居住权按照罗马法的分类属于人役权。

(3)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为长期性、终身性。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须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二、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居住权的设立、转让、消灭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也就不能转让、继承了。

四、居住权的案例

张大爷中年丧偶,拥有一套别墅,育有一儿小张,现已成年结婚,另有居所。后张大爷跳广场舞结识王大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再婚,共同居住于张大爷的别墅。不久,张大爷罹患绝症,不久于人世,立下遗嘱,别墅由小张继承,但为防止儿子小张与王大妈关系恶化而将其赶出房子,于是,在该别墅上为王大妈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那么小张在继承了张大爷的别墅后就不能将王大妈赶出别墅。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是民事生活中比较常见到的类型。

以上是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知识点。但事业单位的考点比较少,主要侧重于对法条本身的考察,难度较低,希望小伙伴们予以理解知识点,把握好做题方法,取得成功。

【例题】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多选)

A.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居住权的当事人必须为自然人

C.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BC。中公解析:根据《民法典》 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属于用益物权,故A说法正确。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设立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故B说法错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也自登记时设立,故C说法错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故D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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