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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关于抢劫罪的认定问题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1-01-04 14:32:20

某天,在杨某(男)的安排下,杨某(女)、王某(女)以网友见面为由,约被害人周某至KTV唱歌期间,在唱歌期间杨某等人趁周某不注意时,将精神药物投入到其杯子中。随后又将周某带到其他地方,让周某与事先有合谋的杨某(男)、普某、白某(女)打牌赌钱,并利用周某神志不清采取换牌的手段让周某输钱。随后,行为人还欺骗神志不清的周某,将其银行卡中的7万余元转至自己卡中。

本案是一个新型的抢劫案件,是“色情诱惑+灌酒+药物麻醉”抢劫案件。在该案件中行为人没有使用传统的暴力、威胁等直接具有物理破坏性质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没有在实施手段行为的当场取财。那为什么本案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呢?

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通说认为是:为了获取他人财产所有权,而实施除暴力、胁迫以外,以非物理打击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各种行为限制和精神限制,能使被害人不知、不敢、不能反抗为犯罪手段的其他强制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诸如使用醉酒、安眠药、麻醉药等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故,认定抢劫罪要以“当场”的一般人用语(“此时此地”)为依据,又要根据刑法描述该罪本质目的,才能对“当场”时空性作出更契合立法本意解释。《刑法》明确抢劫罪中“当场”这一规范构成要件,是通过阐释手段行为与取财行为连续性本质,从而突显抢劫罪现实危险性的立法目的。故“当场”时空性中蕴含着“连续”性要求,即便此种“连续”状态可能存在衔接不够紧密,但只要是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前行为威慑力可以辐射到取财时,就视为没有间断,应综合理解为“连续不间断”。

试题回顾:甲和乙在一起参加同学聚会,席间甲频频向乙敬酒欲将其灌醉,乙不胜酒力醉倒,甲趁机拿走了乙身上的手表、钱包等物品(共计50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 B.抢夺罪 C.诈骗罪 D.抢劫罪

解析:D。盗窃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较为平和;抢夺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对物暴力,对人具有危险;诈骗罪强调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抢劫罪强调对人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本题中虽然张某没有采用直接暴力,但是张某使用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依然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故本题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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