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

首页 >公基常识 > 法律 >

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典》物权篇之居住权制度知识总结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1-05-17 15:3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毫无疑问它将是我们事业单位等考试的热点重点,为此我将为大家一一梳理《民法典》新修热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吧。

【关联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经典解读】

一、居住权的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无处分之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

二、设立形式:书面合同或遗嘱

三、设立要件:登记。特别要注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无偿性: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原则上是无偿的 。

【练习题】

(单选题)甲有房屋一套,甲的子女乙已经成年并与丙结婚,但乙一直游手好闲不工作,于是甲决定将该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期限为5年,看5年期间其子乙的表现,待期限届满后再决定乙是否继承该房屋。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依法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乙才享有居住权

B.甲不得将该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C.乙获得居住权后,可以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不得超过该居住权的剩余期限

D.乙获得居住权以后,如果其意外死亡的,丙不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主张继承该房屋的居住权

【中公解析】正确选项A。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故有权就其房屋设立居住权,B选项错误;因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故C、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故A选项正确。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公基常识频道)
扫码系统刷题,参加每周模考大赛

微信咨询 下载安装后,点击“刷题”按钮即可畅享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公基常识<

进入频道首页

政治

经济

法律

文化历史

地理环境

自然科技

管理

公文

公民道德

农业农村

考试题库

真题 模拟题

考试技巧

名师指导

考试快讯

公安知识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