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粤组通[2000]9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试行办法》业经省委同意,《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亦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同意作为配套性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配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竞争上岗的工作力度,不断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路子,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贯彻执行情况望及时与广东省竞争上岗办公室联系 (电话: )。
中共广东省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2002年2月29日
广东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竞争上岗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等环节,确定职位最优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对干部选拔任用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有利于拓宽视野选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开辟干部能上能下的新路子;有利于扩大民主,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有利于推动机构改革,做好人员的定岗分流,为建立用人新机制、增创广东新优势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推行竞争上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为依据,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努力营造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
上述部门和机关内部中层以下(含中层)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内部选配领导班子成员时也可采用竞争上岗办法。
第五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跨部门或面向本系统以及社会公开选拔。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实行竞争上岗:
(一)职位空缺;
(二)拟任职人员超出职数限额;
(三)机构改革、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四)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
(五)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七条 实行竞争上岗的具体职位层次、数量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在机关进行机构改革、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时,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一般情况下,不宜实行大规模的全员竞争上岗,以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下列职位可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
(三)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资格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身份;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应符合转任条件。
(三)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评为称职等次以上。
(四)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五)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者,获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人物、劳动模范,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人员,以及荣立三等功以上者等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允许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上岗。越级竞争人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实施竞争上岗,应从实际出发,力求做到选人科学准确、操作简便易行,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实施步骤等有关事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公布职位。向机关干部群众公布竞争职位、任职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端正思想认识,明确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积极参与竞争上岗工作。
(三)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原则上一人报一个职位。
(四)资格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竞争上岗人员数必须多于所竞争职位数。跨部门或面向本系统、面向社会公开竞争的,参加竞争人数不得少于竞争职位数的3倍。
(五)笔试。组织资格审查合格者统一进行书面考试。考试应按照"以事择人,以岗定人,考用一致"的原则,避免过多的抽象理论和偏题怪题,主要检测竞争者应知应会的内容以及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演讲答辩。组织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和做好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按干部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演讲答辩测评组,对竞争者在演讲答辩中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七)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应结合竞争者平时的德才表现和演讲答辩的情况进行,组织干部群众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竞争者能否胜任所竞争职位进行评议,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八)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笔试、演讲答辩和民主测评的综合成绩,按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对竞争上岗者的平时表现和竞争上岗的情况应作综合考评,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定量考核的办法进行。考察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考察情况应写出书面报告。
(九)决定任命。根据竞争者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的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择优决定干部的任用。其中需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党政机关积极推行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正确认识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为竞争上岗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竞争上岗健康、顺利地进行。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成立专门工作班子。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竞争上岗正常晋级人员免试用期;凡越级晋升职务或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竞争上岗的,试用一年,试用期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任职,试用期可计算为正式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按原职级调整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放手使用,加强管理;对在竞争中发现的德才表现较好、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优秀干部,可作为后备干部人选积极加以培养;对参与竞争未能上岗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其中对不能继续担任原任职位的干部,区别不同情况适当调整安排。拒绝组织合理安排者,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健康进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和纠正各种违纪行为,严防借竞争上岗之机排斥异己、拉帮结派。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企、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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