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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省、州(市、地)党政机关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

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 2014-10-21 16:01: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省州(市、地)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完善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13〕3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干部队伍管理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省级机关,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从全省州(市、地)级以下机关公务员中择优选拔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州(市、地)级机关,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从全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省直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且经过一次遴选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可面向省内外公开遴选或公开考录;州(市、地)直机关采取公开遴选与公开考录相结合的方式,在坚持从县乡遴选公务员的同时,部分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考录。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作为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开遴选工作的

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省直机关的遴选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州(市、地)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开遴选的工作。州(市、地)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机关公开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遴选计划需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遴选结果报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遴选单位配合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公开遴选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遴选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遴选单位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审核并汇总整理各单位遴选计划,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单位、职位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和方式;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三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参加省直机关遴选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州(市、地)机关遴选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公务员身份后在基层机关工作满4年(含试用期,借调到省、州市地级机关工作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五)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单位不得设置与公开遴位要

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二)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报名人员应向公开遴选单位提交报考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单位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十六条 对未达到规定的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予以取消,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或专业测试),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或专业测试)可由公开遴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公告中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面试(或专业测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一般为5—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按公告中确定的比例,合成遴选总成绩。考试成绩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三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四条 遴选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

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成绩占遴选总成绩的比例,应在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单位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

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考察可采取实地考察、工作业绩考察、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探索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

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公示与转任

第二十九条 公开遴选单位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并择优确定拟转任人员。

第三十条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转任人员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转任的,由遴选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备案和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在遴选的各个环节,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视情派员参加,进行监督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和青海省县(市、区)、乡(镇)两级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办发〔2010〕4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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