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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中公社区工作者考试网站 2015-10-01 11:38: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

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第六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

(五)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

(六)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 各级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原有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招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对公益性岗位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确定和下达。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申报情况,确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将安置计划在《日照日报》、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下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安置计划以及个人技能特长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填报《日照市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

(二)社区(村居)审查。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接到个人报名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三)街道(乡镇)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

(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

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

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置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岗位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工作中,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

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编制)、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参加。部门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拟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联审联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人事(编制)、民政、审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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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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