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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滨州市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1-24 10:1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运作成本,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编办【2015】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博兴县实际,制定《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雇员是指为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完成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任务,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临时人员。政府雇员实行劳务派遣制,不占用正式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雇员的招聘和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的招聘意见,制定政府雇员招聘计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对政府雇员进行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兼任。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政府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纪录,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愿意为博兴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政府雇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聘用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技能,年龄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专业和年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招聘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县编办、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编办【2015】62号)要求,向县编办申报购买服务岗位计划,同时报送《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申报表》(附表1),说明聘用政府雇员的理由、聘用岗位、招聘人数、专业学历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职责等。

第七条 县编办按照以下原则对各用人单位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招聘计划意见,报县编委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1、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或重大工程项目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

2、专业性、技术性强,工作要求高,且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短缺的。

3、 工作或项目急需,且本县机关又无从调剂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招聘计划,制订招聘方案或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政府雇员岗位要求和资格条件,通过媒体和网络统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招聘。

第九条 选拔政府雇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按照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和体检等程序进行,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条 政府雇员招聘原则上一年一次,对紧缺专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不定期的招聘。

第十一条 对于急需紧缺专业,通过公开招聘报名人数不足3人,形不成有效竞争的,也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招聘:

1、推荐选聘。通过用人单位或业内人士推荐,经专家小组面试(考核)测评后确定聘用。

2、考察选聘。由专家组成招聘小组赴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人才市场进行现场招聘,并对招聘对象考察考核,择优选聘。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拟定初步人选后,报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第五章 薪酬与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雇员分为三级:一级雇员、二级雇员和三级雇员,三级最高。

第十四条 政府雇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部分(标准见附表2),岗位工资按雇员试用期满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根据雇员学历或职务(职称) 确定。政府雇员试用期满后,大学本科学历,按一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级执行;大学本科学历、双学士学位,按二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级执行;硕士研究生按二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5级执行;博士研究生按三级雇员确定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10级执行。

奖励工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于次年1月份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发放雇员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岗位工资的100%。

第十五条 对连续聘用的雇员,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下个聘用年度起,薪级工资增加一个档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政府雇员假期待遇与单位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经费自理单位雇员工资由本单位支付,标准不变。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雇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县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调整其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雇员受聘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其中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政府雇员受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章 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政府雇员的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政府雇员的劳动合同签订、人员派遣、考核、工资发放、社保和住房公职金缴纳等。

第二十二条 雇员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代理。

第二十三条 招聘政府雇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三个月,雇员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试用期考核,由本人报送试用期的个人总结材料,用人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意见,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雇员考核工作;建立以试用期考核、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综合考核机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雇员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调整工资待遇,以及续签聘用合同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七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与受聘雇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关系和双方的责、权、利,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期限

2、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3、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5、岗位管理要求和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一式两份,政府雇员本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政府雇员聘用期一般为3年,也可根据阶段性工作或工程项目需要签订短期聘用合同。阶段性工作或工程项目需要购买的服务岗位,工作任务结束后及时与招聘的政府雇员解聘。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应及时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关系依法解除,办公室及时向政府雇员发出聘用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不再支付雇员薪金,也不负责安排工作;如单位工作需要仍需使用政府雇员的,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用人申请,经批准后,参照第八、第九条的规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派遣;年度、聘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

第二十九条 在聘用期内,办公室或雇员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雇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辞聘: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4、依法服兵役的。

5、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年内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5、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8、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雇员招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前款第7项、第8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政府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雇员患病或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3、受聘雇员正在接受纪检或司法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连续受聘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雇员不得提出辞聘:

1、受到纪检或司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2、从事涉密工作且涉密期未满的。

3、从事科研、设计、工程建设、预决算等任务的技术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4、掌握享有专利的技术资料、图纸,而未交接清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辞聘或解聘的,解除聘用关系,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为解聘雇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受聘的政府雇员在聘用期间达到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办公室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与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按照县编办审批通过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现行经费渠道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原标题:博兴县政府雇员招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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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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