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务员

首页 >地方公务员 > 备考资料 > 专业科目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9湖北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考试: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中公教育 2018-09-25 10:12:26

 

各位同学,上个月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现在老师为同学们介绍一下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学习。

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者恒重,下面老师就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

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1.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

3.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

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

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

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

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

各位同学,这次就暂时介绍到这里,这次介绍了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的重点,希望各位同学学有所有,祝各位同学早日上岸。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公务员考试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猜你喜欢换一换  

 图书教材

备考工具
退出

地方公务员<

进入频道首页

备考资料

行测 申论 面试 专业科目 综合指导 时事政治

信息汇总

各地公务员入口

江苏 山东 山西 浙江 内蒙 安徽 宁夏 江西 新疆 福建 青海 上海 陕西 广东 甘肃 广西 四川 海南 云南 湖北 贵州 湖南 西藏 河南 重庆 北京 辽宁 天津 吉林 河北 黑龙江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