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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20-05-11 11:36:20

 

在公基考试中,民法部分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各位考生都知道申请时需要找法院,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怎么规定的呢?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申请时间要求及管辖法院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法院公告期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一样,继承开始,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同时,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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