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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河北公务员考试体检常见问题答疑

中公教育 2012-12-04 16:28:43

1、进入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 在职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有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认可)。

(2) 辞职、代理人员(办过就业手续的)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属人事关系代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 民营企业未办人事代理的人员进入体检时,必须提供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体检时,提供经所在县区及市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2、报考公务员对身体条件有哪些具体要求?考生应注意什么问题?

公务员招考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报考者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也就是要求报考者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

3、如何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分职位(蛇形分组的考生按面试场次)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按不高于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生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较长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较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录用。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4、进入体检的考生名单何时公布?

每批面试结束后第3天,公布本批面试考生的考试成绩及进入体检考生名单。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各市、县(区)乡镇的在本市网站公布。

5、体检标准是什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6、体检什么时间进行?

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的集合时间、地点、有关要求等,在网上公布体检考生名单时一并告知。报考各市、县(区)、乡镇考生的体检时间等安排,在本市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7、乙肝病原携带者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吗?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

8、公务员体检在哪里进行?

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考生,须在早晨7点空腹到报考的省级机关院内(指定其他地点的到指定地点)集合,进行体检;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机关考生的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在各设区市网站公布。

9、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耍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 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

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10、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11、体检结果如何确定?体检中有不能确诊问题该如何解决?

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情况做出体检结果。体检中如果发现不能确定疾病性质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的,可由主检医生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体检机构也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12、哪些情况需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考察的人员确定后,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组织体检。用人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且全部项目应重新检查,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3、如果体检结果不合格,能否申请复检?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4、哪些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或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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