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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自治区招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简章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2011-06-24 10:33:47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新党发〔2004〕2号)、《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新党办〔2005〕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08〕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双语”幼儿园师资水平,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机编办〔2009〕154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招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人〔2009〕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农村学前“双语”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新疆户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内地生源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及中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范围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报考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年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学前“双语”教育工作;

3.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等师范教育类专业中专毕业学历。一、二、三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及中等师范教育类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大专以上学历仅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的本科、专科(高职)学历,不含成人类学历);四、五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原则规定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及中等师范教育类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具体范围同上),但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大专(限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允许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六类县(市)招聘岗位允许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要求见岗位表);

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具备拟招聘岗位规定的相关条件;

5.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汉语水平。母语非汉语的报考人员,HSK等级标准应达到5级以上或MHK三级乙等以上,具备基本的汉语听、说、读、写能力;无HSK和MHK考试等级证书的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7.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在编、已受聘在岗,享受自治区财政工资补助的教师,综合素质高,工作表现特别的,经地、州、市审批,年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招聘岗位

招聘教师岗位详见《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农村学前“双语”教师岗位表》(2011年6月22日18时在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公布,网址:,)。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时间:2011年6月22日18时—6月30日18时(北京时间,下同),双休日不休息。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符合岗位条件自愿报名的人员,可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网址:)报名,并自行下载、打印《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报名表》(可从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下载)。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所幼儿园,不得多报,多报无效。

报考培养计划岗位的考生可以兼报学前“双语”教师岗位,也可以单独报名。未被学前“双语”教师岗位录取,但符合培养计划选拔条件且笔试、面试均合格的报考人员纳入培养计划.

(二)现场确认

1.报名确认时间:7月2日10时—7月4日18时

2.报名确认采取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缴纳报名考试费后领取准考证并办理有关手续。(报名及确认地点、联系电话具体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3.考生报名确认后,需于7月9日18时—7月11日20时用准考证号码(12位)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站(网址:)查询并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考试座位通知单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无条件上网打印考试座位通知单的考生,也可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领取。

(三)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1门,即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专业测试》。考试试卷用汉文命制,并要求采用汉文答题。笔试主要了解报考人员对汉语知识和幼儿教育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程度,测试重点为现行初、高中汉语知识和幼儿教育基本知识及其应用能力(详见考试说明,具体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2.试卷命制:《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专业测试》笔试试卷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命制,试卷满分100分。

3.笔试时间和地点

本次教师招聘工作将在全区相关地(州)设立笔试考点,时间为7月14日(星期四)上午10:00至12:00,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座位通知单。

4.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统一划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5.笔试加分

自治区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在编、已受聘在岗,享受自治区财政工资补助的教师报考本次的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加5分。对参加在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服务期一年以上)、在疆“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我区师范类高校实习支教学生、留疆战士配偶、五、六类县(市)本地户籍考生报考本县(市)岗位的(请在报名确认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州教育局核对后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专业测试成绩加5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者不予加分。

6.笔试成绩公布

从7月25日18时起,考生可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网址:)查询笔试成绩。

(四)资格审查

7月27日—7月30日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招聘教师的各地(州、市)教育局负责。资格审查人员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生资格审查时须持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聘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报名表》;母语非汉语的考生须携带5级以上HSK等级证书或三级乙等以上MHK等级证书原件,无HSK等级证书的考生须携带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原件,到招考教师的地(州、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可根据笔试成绩排名按比例依次递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进入资格审查。考生可于7月31日起向有关地(州、市)教育局询问资格审查结果(地、州、市教育局联系电话具体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五)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统一组织实施。

2.面试人员确定

对达到笔试分数线的报考人员,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按照由高分到低分和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按照实际入围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3.面试内容

面试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大纲,具体详见面试说明(详见考试说明,具体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4.面试时间、地点

8月3日—8月12日。正式面试开始时间为上午9:30,下午15:30。

面试统一在乌鲁木齐市进行,具体面试地点请于7月29日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

5.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提前1天到面试地点报到,并在正式面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候考地点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面试时,考生需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面试结束时原件退还本人。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计算总成绩。

7.总成绩公布

从8月15日18时起,考生可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网址:)查询总成绩。

(六)体检、政审

体检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排名确定,由各地(州、市)教育局于8月19日—8月22日统一组织。参加体检的考生务必提前1天到各地(州、市)教育局报到,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具体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地(州、市)教育局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岗位出现的空缺,由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事局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核准后,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选参加体检。体检复查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各地(州、市)教育局和人事局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政审。因政审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地(州、市)教育局、人事局报请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核准,可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调剂

8月24日-8月26日,对于入围面试且面试成绩合格,未被报考岗位录取的考生,由自治区根据岗位需求,兼顾民族比例,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调剂,经考生本人同意,调剂到报考县(市)的空缺岗位,考生确定调剂前必须与招聘地(州、市)教育局签订书面协议,具体事项咨询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局。

(八)培养计划人员选拔

对同时兼报“双语”幼儿园招聘岗位及培养计划岗位,参加自治区2011年“双语”幼儿教师招聘,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但未被招聘岗位录取或单独报考培养计划,招聘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的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本人自愿、签订协议前提下,纳入培养计划派往援疆省市进行为期2年的汉语强化培训、及就业见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生源地原则定向到南北疆“双语”幼儿园指定岗位任教。

(九)公示

自治区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员,于8月27日—9月2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网址:,)进行公示。

(十)公布聘用结果

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审定后,于9月3日在新疆教育信息网、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网址: ,)予以公布。

(十一)岗前培训

拟聘用人员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岗前培训,颁发报到证派遣上岗。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者取消聘用资格。培训时间及地点请于9月4日登陆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网址: )。培养计划选拔人员另行通知。

五、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或其他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0991—

监督电话:

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监察室:0991—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991—

网络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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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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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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