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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考试指导(三)

教师考试网 2013-04-11 13:41:17

法学基础理论

复习与考试指导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居于基础理论地位,其他各种具体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订都是基于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具体化。考生在本部分要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作用

(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3)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的渊源和分娄

(4)法律体系,法的实施、试用、执行、法律效力

(5)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结构、发生、变更与消灭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及其结构

考生复习备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部分概念较多,而且比较抽象,所以复习时要多花时间,全面复习,认真体会和各种范畴之间的内在关系。

(2)从近年的考试情况来看,命题集在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比较、判断上,有关法律效力等难点也是出题的重点之一。

(3)近几年对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有加大趋势,考生要注意。

答题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技巧:

(1)要把握好简单扼要的原则,直奔主题,不需展开论述。

(2)要注意全面和准确,不能有遗漏,更不能以讹传讹。

(3)要注意一定要有条理性,多层次、多角度来解题和答题。

经典考题专家解读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经典考题】(简答题)简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之问的关系。

【分析】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统一性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利实现的保证;(3)权利以不滥用为限,不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是权利人的义务;义务的履行也以法律限定的范围为限,法律不限制自由;(4)现代民主社会中,从总体上来说,不存在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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