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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教考试中学政治大纲:法学概论(四)

教师考试网 2014-12-09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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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范围限于同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是指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为依法保护正当竞争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活动的总称。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①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②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上述三点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①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③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对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要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回品质合格、等量价值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5、求偿权。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6、结社权。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成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获得有关知识权是消费者有获得与有关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包括两项内容:(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大量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与消费密切相关。

9、监督权。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有进行检举、控告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消费者的权利为主线,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基础,并根据消费领域中的特殊需要,在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讨论:冲洗遇意外只赔同类同量胶卷是否有法律依据?

消费者在冲洗照片时,照相馆或洗印社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的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

照相馆的声明违反了《合同法》损害赔偿“损一赔一”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经营者具有法定的保管义务,一旦胶卷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问:银行提前30分钟不办业务是否保证了服务的质量?距离银行公布的下班时间还有30分钟,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客户,已经内部结账,不再办理业务。

该行业惯例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9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根据《合同法》16条、21条和22条规定,银行营业时间公示牌属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因此,商业银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拒绝为消费者服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问:打折服装到底应该不应该实行“三包”呢?)

9、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问“过期概不负责”的声明是否有效?某些商家的“当面看好,过期概不负责”的声明。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是指消费者权益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摆明事实、分清责任,互相谅解,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意见。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旦当事人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发生消费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依法裁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具的一种保护方法。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均应及时受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对一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赠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退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和《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津规定,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形式有: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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