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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教考试中学政治大纲:法学概论(三)

教师考试网 2014-12-09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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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行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便会构成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

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除必须具备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

二、代理:(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1、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的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自己代理,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2)同一代理,亦称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现象。无权代理主要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等。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视为正常代理。

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1、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

在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共有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3、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即相邻权。

二、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关系中的权利人为债权人,债权关系中的义务人为债务人。债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因所据法律事实的不同,可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1、合同之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一种约定之债。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责任。双方均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行为之债:

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其构成要件有: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但民法通则规定,某些特定种类的侵权行为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即为不当得利,此种得利应返还受损害人,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凡既无约定又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应由受益人支付,从而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

1、著作权:

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法享有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专利权:

专利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专利权是指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但也有人身权。

3、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商品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四、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指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

2、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如著作权、亲属权和监护权等。

五、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的权利,处理遗产继承必须坚持法律规定的原则。

1、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主要是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和经济生活上相互依赖和帮助的程度确定的。

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在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尚在或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加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但也应考虑继承人的不同情况和他们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

3)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3、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1)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实施的处理其死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称为遗嘱继承。

A、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2、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出于遗嘱人的自愿,而不能是被强迫或伪造的;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不得取消或者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B、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C、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公正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2)遗赠或遗赠抚养是指被继承人还通过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将其遗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

4、继承的程序和遗产的分割: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的程序和遗产的分割应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5、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凡无法定继承人而死者生前又未立遗嘱处理的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6、财产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婚姻家庭法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基本原则。

一、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否则即构成无效婚姻。婚姻有效成立,即在夫妻间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方面的效力。

结婚条件:

1、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2、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3、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结婚的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婚姻关系才正式成立。结婚登记是成立合法婚姻的惟一程序。

二、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有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在我国,是否准许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标准。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1、婚姻基础,即结婚时的感情状况;2、婚后感情,即结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及其变换;3、离婚的真实原因;4、有无争取和好的因素,如亲属劝说、有无子女等。

2、离婚的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离婚;二是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因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先调节,调节不成时才可依法进行判决,必须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根据。

3、离婚的法律后果:

1)子女的抚养教育。子女不论由谁抚养,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由父母共同担负。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处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3)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

四、父母子女关系:

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不同种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五、扶养:

指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除非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责任外,无论侵权行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为他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是指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责任由国家机关承担。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责任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制造者、销售者在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

3、因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责任由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4、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责任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5、施工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施工人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8、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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