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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衡阳市常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方案

常宁教育信息网 2016-10-14 19:06:40

常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对本市辖区内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一)为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常宁市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组 长:封红伟(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欧和平(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吕诗清(市教育局教师工作股股长)

曹书田(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黄天明(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刘春明(市教育局普教股股长)

李小平(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股股长)

吴建邦(市教育局职成股股长)

詹心泽 (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师工作股,吕诗清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常宁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各学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办结,衡阳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师资格注册初审结果进行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结果进行终审。

各中小学校做好本校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的宣传、组织申请、材料审核、集体办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注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工作满一年的特岗教师以及受聘于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且聘期为一年以上的教师。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为中小学。

所有属于定期注册对象的教师,均应申请首次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五、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条件: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聘用为民办中小学教师且聘期为一年以上;

3.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4. 首次注册,前五年内(即2011—2015年)教师培训学分不低于240分,入职时间不足五年的按每年不低于48学分累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定期注册合格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考核合格;

2.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3. 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5.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中职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员,办理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注册:

1. 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岗位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 对“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 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试点工作启动前已经在编在岗(或民办学校在岗一年以上)教师,在首次注册工作中,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限期取得相应高学段的教师资格方能继续任教,否则原则上需限期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 对“中职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的;

3.注册有效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表现考核不合格;

2. 注册有效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六)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消除后,可以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消除暂缓注册的有关情形,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2. 补齐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并完成暂缓注册期内应完成的培训学时或等量学分;

3. 暂缓注册期内未发生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个学期以上的情形,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六、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暂缓注册者,暂可在原学校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限期消除暂缓情形。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注册程序

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行统一的程序和工作时间,教师应先申请首次注册,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天内,申请办理下一次定期注册。

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及证书版式的调整,教师资格证书信息项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今年启动教师资格注册时,请各单位务必做好本单位教师持证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表见附件1)。并按照教育部教资字【2016】2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前到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做好证书补发、换发、重发或信息更正工作。

(一)个人网上申请

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完成注册申请,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二)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照确认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确认,提交以下资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2)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且在2008年以前认定,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3.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3)。

4.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学分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首次注册只需提供上述材料1、2、3、4项及上年度考核证明;定期注册时需提供材料1—6项。

(三)学校集体办理,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市直学校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确认,确认点的用户名、密码及档案号编写代码见附件4。确认点工作人员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实。

2.核对网上填写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对材料齐全、信息正确的申请者按照要求在网上编写档案号。

4.按要求汇总、整理资料,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四)初审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职责:

1. 核实确认点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2. 核对网上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真实

3.在网上对申请人给出初步初审意见:合格、暂缓、不合格、不在范围内、无证、申报未受理。

4. 对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进行公示。

5. 按要求汇总、整理资料。

(五)复核

衡阳市教育局对市本级初审的注册结论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初审结论建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所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报省教育厅。

(六)终审

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终审,在教师资格管理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信息,将注册结论反馈至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

(七)注册办结

根据省教育厅的终审注册结论,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注册办结工作:

1.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注册结论章和公章。申请表一份返还学校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2.打印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公章。将贴好“注册贴”的教师资格证书返还学校。

3.将所有相关的电子资料、纸质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八、相关要求

(一)定期注册工作不得向教师和学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单位应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申请人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九、违规处罚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原标题:关于印发《常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点击下载>>>1-4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3.市直学校确认点用户名、密码、档案编写代码一览表

4. 2016年常宁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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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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