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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备考必看知识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8-05-10 19:35:20

教师职业是一个融道德、能力、生活实践、基础理论水平于一身的综合职业岗位。近些年,随着国家对教师岗位的关注以及教师待遇的普遍提高,很多大学生以及社会上的有识之士,都将眼光投入到教师这个岗位上,这样不但可以为教师队伍增添更多优秀的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教师招录考试如火如荼的进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介绍的就是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本次主要结合单选以及多选形式进行介绍部分考试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高频出题点集中在三个方向:时间类信息、数字类信息、责权性知识。在教育法中主要涉及两种:时间类信息以及权责性知识。

一、时间类信息

【教育法颁布和施行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以单选形式出现。大家识记时间即可。

二、权责性知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当违反行政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一般涉及的是侵权问题,财产纠纷,当教师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是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同学需要注意的是标出的关键词,偶尔法律知识题会在单选题干出现这些关键词,只需要对应选择即可。刑事责任是容易选择的,故大家需要详细区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

1、学生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2、教育机构:教师、学校、行政人员;

3、社会人员或社会机构,如网吧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场所。

故此以下法条需要大家识记: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投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请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生申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单选高频知识

【法律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这是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的教育法知识部分相关客观题考察内容与方式,现在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 )和( )实施义务教育。

A.沿海地区 B.西北地区

C.少数民族地区 D.边远贫困地区

1、【答案】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 ),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A.免费 B.优惠 C.打折 D.优待

2、【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 )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A.专任教师 B.中共党员 C.教师 D.教职工

3、【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罗·赫里克曾说过:“你想有所作为吗?那么坚定地走下去吧!后退只会使你意志衰退。”

在此,祝广大考生备考顺利,考取理想的岗位。

更多教师招聘法律基础知识考点,可查看中公教师网-教育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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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之中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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