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

首页 >教师考试 > 教师招聘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教育学 >

学生享有合法的权利

2018-12-21 14:12:39

在教师考试中,教育学是一个必考的部分,其中教育学中的"学生与教师"这一章节尤其重要,是每年必考的一个知识点。本章主要涉及三小节内容,分别是学生、教师以及师生关系。其中这三小节中最常涉及到的就是"学生",经常考察的就是学生的权利,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学生享有的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对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儿童特有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生存的权利

生存其实简单来讲的话就是活着。我国的很多法律都对此项权利进行了规定:

1.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可能就会失去生命,就不能生存。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更具体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在我国很多偏远落后的山区,依然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女孩的地位非常的低,对于女孩非打即骂,生存条件堪忧,长期以往,女孩的生存权就会遭到威胁。对于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偏见,父母对待他们就会比较随意,不重视甚至不给饭吃这种情况都比较常见,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定会危及生命;禁止溺婴、弃婴,这一规定更加体现了要保护幼儿的生命,刚出生的幼儿,身体各项机能都比较弱,如果丢弃他们,就会失去生命,因此,要尊重学生的生存权,让他们活着。

二、安全的权利

学生的安全包含两个角度:身体安全和心理安全。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25条、第27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这一法条体现出要保护学生的身体安全,例如,不能把危房做教室和校舍,因为危房倒塌就会把学生砸伤甚至砸死,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危害到学生的安全。

2."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一规定是在保护学生的心理安全。学生是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够健全,观看暴力凶杀的影片或者是书籍,可能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这一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肺部机能发育不成熟,在未成年人集中地场所吸烟会危害学生肺部健康。这一规定依然属于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

三、受尊重的权利

此项权利主要是指学生具有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作为老师要尊重,不能侵犯。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学生是笨猪;在课堂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打耳光;或者是给学生取带有侮辱性的外号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没有做到尊重学生。

2.《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其他相关规定还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是说,学生具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但是在我们的日常教育活动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出现。例如,老师把学生的家庭情况张贴在公告栏上。学生的家庭情况属于学生的隐私,老师随意张榜公布,这是很典型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再或,父母偷看学生的日记、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等,这都是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侵权行为。

四、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学生最主要、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如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途径就是让学生接受教育。

2."《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项规定明确说明受教育是法律规定学生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必须予以保障。例如,在学校中通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学生迟到了,老师让学生站到教室外面去。学生本来应该在教室中听课,但是老师却让学生出去,那么此种行为,就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典型表现。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和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此项规定说明,家庭要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妈妈让15岁上初二的红红辍学出去打工补贴家用,此种行为很典型的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此时红红15岁上初二还是未成年人,应该在学校里面接受教育,而不是出去打工。同时,从学校角度来说,学校不能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批评教育。此项措施很好的保障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教育学中常考到教师与学生中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具体分析,让大家能够对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中公教育祝广大考生一举成"师"。

中公教育解析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公教师考试

回复“教育理论”即可查看教师考编两学各章节练习题

回复“视频示范”查看各学科视频示范!

学生享有合法的权利

注:本文章用于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版权为“中公教师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或摘编。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公教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教师招聘网频道)
及时掌握教师招聘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022佛山市禅城社招公告解读及备考指导

广东禅城社招学科知识如何备考-语文

教师招聘 |02-19 07:30

免费
2022佛山市禅城社招公告解读及备考指导

广东禅城社招主观题答题技巧

教师招聘 |02-20 07:30

免费
2022重庆渝中教师招聘历年试题

重庆【渝中】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往年试题解析-教育部分

教师招聘 |02-21 07:00

免费
2022佛山市禅城社招公告解读及备考指导

广东禅城社招历年面试考情讲解-结构化

教师招聘 |02-21 07:30

免费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教师考试<

进入频道首页

教师招聘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公益讲座 专题推荐 热门课程

教师资格

考试信息 考试题库 备考资料 公益讲座 专题推荐 热门课程

专题活动

特岗教师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公益讲座

教案模版

语文教案 数学教案 英语教案 政治教案 历史教案 地理教案 物理教案 化学教案 生物教案 音乐教案 体育教案 美术教案 信息技术教案 社会教案 科学教案 历史与社会教案 通用技术教案 幼儿教案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