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考试

首页 >军人考试 > 军转干 > 备考资料 > 公共基础知识 >

军转干部安置: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三)

中公教育军转干事业部 2013-06-26 16:33:52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军转干考试网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军人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军转安置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022陕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峰会预约

陕西2022年陕西省考公告解读暨备考指导

省考 |02-20 12:00

免费
2022年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湖南2月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省考 |02-22 07:00

免费
2022年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湖南3月湖南公考时政常识点拨课

省考 |03-30 07:00

免费
2022湖南公务员考试公告解读+备考指导直播课

湖南从2022多省省考看湖南省考新风向

省考 |02-16 07:00

免费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军人考试<

进入频道首页

军转干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公安现役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士兵提干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士兵考军校

考试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自主择业

政策公告 企业信息 培训信息 军转风采

征兵入伍

考试公告 政策信息

退役士兵安置

考试公告 政策信息 备考资料 考试题库

部队内部晋升

军人职称考试

军政新闻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